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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私募与非法集资的四大区别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17-03-31 | 20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总有不懂的人问:“你们私募是非法集资吗?噢~不是啊,那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以后,如果再有人问,就把这篇文章给他。



前段时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长李国华在提交政协《关于加大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力度的提案》。提案中支出,非法集资活动在高压打击态势下仍屡禁不止,还呈现出了一些新特征新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大防范处置工作力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大学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院长孙兆奇建议,为了更好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了解到,近期相关部门就正在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包括银监会正在制定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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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非法集资与私募主要是这几点区别:




1、募集方式与募集渠道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非法集资往往都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力,为了骗取更多资金,非法集资的实施者一般都是希望尽可能多的人员参与到集资当中,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范围广泛、人数众多。

 

2、是否承诺还本付息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为了吸引到投资者更多的资金投入,犯罪人员在进行宣传时,一般都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相反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必须真实完整的披露。

 

按照市场经营的正常规律,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基金在当前作为一种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理财方式对应的不应是无本万利,“保本保息高收益”是每个投资者都希望的,但面对诱惑下,更应该认清本质,谨慎选择真正安全稳健的理财方式。

 

3、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法律严禁私募基金向不特定对象募集发行,并对“不特定对象”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未使用任何公开劝诱手段,未公开转售,转售后投资人数亦未超过200人,不构成公开募集。

 

同时,并不是人人都能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亦设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提出应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等原则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