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依法稳慎办理与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私募基金风险化解、债券违约、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有关的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集中管辖、三中止等司法保障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坚决防范、及时处置涉众风险。依法加大对财务造假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督办,严格规范财务造假案件审判尺度,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证券发行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加强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前期风险处置中依法对经营机构资产、业务等采取的处置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清零等措施。对私募基金领域等跨地域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公平清偿受损投资者,保障及时受理、高效审理、标准一致。
四、不断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
18.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沟通协调,提高违约债券法治化处置出清效率,共同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19.支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交流,研究明确证券期货自律组织履行职责案件受案范围标准、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下的违法所得计算、单位违法和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对监管执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预防与实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将相关账户因违法行为所获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在证券执法领域更好落实“刑事移送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