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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宪法宣传周 | 宣传证券期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来源: | 作者:君研资本 | 发布时间: 2025-12-17 | 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民法院在委派、委托案件前,应当征求当事人同意,并考虑调解组织的专业领域、规模能力、办理范围等因素。调解组织在收到法院委派、委托调解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接受委派、委托调解作出回复。

(六)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使用投资者网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落实在线委派、委托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为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5、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服务中心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广应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举措。各地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牵头,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从具体工作层面部署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绩效评估激励体系,从组织建设情况、矛盾纠纷化解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方面科学设定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定期形成调解工作质效分析报告。对参与纠纷化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引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优质高效参与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各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应当建立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培育并充实调解力量,广泛吸纳证券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为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四)重视宣传推广。各级人民法院、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普法教育等方式,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证券期货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各地在落实推进中的经验做法和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