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避投资范围、监管指标,隐蔽资金来源
在《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私募基金根据投资范围的不同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及其他类,《资管新规》颁布后,所有资管产品均根据其投资标的划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及混合类。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孰低者作为上限。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过程中,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
再如,针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杠杆比例,《资管新规》明确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为规避监管机构对于顶层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及监管指标的限制,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通过多层嵌套规避投资范围的套利冲动。如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要求,信托计划不能向不符合“432”标准的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但通过认购私募基金的份额,由私募基金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明股实债或股东借款等债性投资,在证监会层面则不受限制。
这仅仅是嵌套结构的初级运用,从互联网上可以查询的信息看,宝能举牌万科的资金组织结构图如下:

从上图可见,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再加上前海人寿运用的万能险,宝能系为收购万科股份,组织了包括银、证、保在内的各类资金,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资管产品。
3、规避杠杆约束
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下称“新八条底线”)的规定,股票类和混合类结构化产品杠杆率不得超过1倍,即便是固定收益类最高杠杆比例亦不得超过3倍。而共同举牌万科的7支券商资管计划(一说为9支资管计划)本身杠杆率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但由于在浙江宝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浙商宝能基金)层面亦采取了结构化设计,按照最保守的算法,其杠杆率亦高达4.2倍。
总之,多层嵌套的存在致使向上无法识别最终的投资者,向下无法识别最终的底层资产,最终导致监管失灵。
此外,信托计划、券商或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投资于特定资产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