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则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设计提供了统一、标准的参照合同文本,其目的在于防止私募机构滥用产品设计的自主权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进一步规范私募领域。下面,笔者将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规范及精神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进行分析比较,以供参考学习。
▌一、不同组织形式对应的管理类型

*以上为根据中基协备案系统基金产品填表说明整理
(一)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受托管理

2、顾问管理

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产品
(二)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受托管理(内部管理)

A为登记的管理人,B为基金产品
2)受托管理(外部管理)

C为登记的管理人,B 为基金产品
(三)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自我管理

公司A既是管理人又是产品
2)受托管理

C为登记的管理人,A为备案的基金产品
*以上为根据中基协2016年6月19日讲座整理。
▌二、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一)公司型
1、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
4、税收:税收问题可谓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一大缺点——双重纳税。一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二为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成本增加,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这里需注意的是,创投基金因受到国家政府的扶持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合伙型
1、主体资格: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