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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公安部提醒需要特别警惕的十类“投资理财”项目
(一)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二)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四)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六)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七)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八)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虛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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